您现在的位置: 首页 > 新闻中心 > 新闻中心
环境治理离不开实用的环境法规
来源: 鑫流环保   发布时间: 15-06-02   点击次数:
虽然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,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。在环保执法过程中,遇到对化学品污染、光污染、热污染、跨流域污染等方面的投诉,仍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。因此,要加强环境立法,填补这一领域的法律空白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
第一,要填补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。主要包括:《转基因生物安全法》、《生物物种资源保护条例》、《遗传资源保护法》、《自然保护区法》等。第二,填补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。主要包括《农药污染防治和管理法》、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控制法》、《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》、《禽类养殖污染防治法》等。第三,填补流域管理及特殊区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。主要包括:《黄河法》、《长江法》、《流域管理法》等。第四,填补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、法规。主要包括: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法》、《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付补偿办法》、《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办法》等。与此同时,要尽快建立健全生态保护、环境污染程度标准体系。如转基因生物环境风险评估标准、外来入侵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标准、水污染等级评价标准、空气污染等级评价标准等等。

在法律制定过程中要实现法律与实际相联系,与其他法律、法规及国际公约接轨,使立法有一定的指导性、预防性。

上一篇:氨吸收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组成    下一篇:环保执法的意义